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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在哪里办理(中卫涉外离婚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步骤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1:07:04 浏览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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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涉外离婚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步骤中卫涉外离婚登记办理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等步骤,符合条件的办理离婚登记。

关于中卫涉外离婚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步骤的问题,下面由律师在线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一、中卫涉外离婚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步骤1.受理:申请人向安徽省涉外婚姻收养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窗口递交材料,窗口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2.审查:安徽省涉外婚姻收养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制发,统一编号、登记并加盖公章、钢印。

二、中卫涉外离婚登记办理条件(一) 一方必须是华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居民;(二) 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三) 双方必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四) 双方必须共同到中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五) 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中卫涉外离婚登记办理材料1、身份证件(护照、港澳同胞、台胞证、身份证);2、结婚证;3、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注: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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