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继承法规定: 2. 法律法规对解除收养人、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庶子有资格继承皇位吗? 庶子有资格继承,生父母再婚,继父母应该尽到义务。 我国继承法规定: 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126条) 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
庶子有资格继承皇位吗?
庶子有资格继承,生父母再婚,继父母应该尽到义务。
(民法典第126条)
(详见民法典第127条)
特别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详见民法典第129条)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详见民法典第127条)
特别说明,养子女与养父母、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关于收养关系的规定。
收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不能随意解除,也不能随意解除。
但收养关系一旦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是收养关系而产生的,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即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而生父母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
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因而具有与养父母的血亲关系。
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养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与养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但这种拟制的血亲关系不是收养关系,而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
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完全等同,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完全等同于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完全等同于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完全等同于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完全等同于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完全等同于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不过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完全等同于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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