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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能去探监吗((未成年子女有权不接受探视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5:49:34 浏览量:49

1. 探望权起诉书范文 2. 诉讼请求: 3. 事实与理由: 4. 此致 5. ×人民法院 6. 原告:× 7. ×年×月×日 ...

未成年子女有权不接受探视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可见,探望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探望权的行使时间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准。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则无须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则须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那么如何才能确定探视权人和探望权人?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协商和起诉。

关于协商和起诉,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执行《婚姻法》中规定的内容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因此,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探视权起诉书应该怎么写?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探望权起诉书范文

原告:周×,女,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天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年10月相识后于1980年5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为×。

婚生女儿周小×,×年×月×日出生,现住×。

被告于19年10月28日×区×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的房屋补偿款4050元,于19年9月25日付给原告。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被迫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1. 家庭财产案件

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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