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中违约金是否属到期债务 2. 如何区分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民法典中违约金是否属于到期债务?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无正当理由的逾期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金是不可以列入违约金的,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违约金的赔偿范围。 一、民法...
民法典中违约金是否属于到期债务?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无正当理由的逾期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金是不可以列入违约金的,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违约金的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场合时,一般会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包括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损失。
(1)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包括信赖利益,而不是这里的期待利益,在英美法中,信赖利益的数额,往被称为因信赖利益而发生的信赖利益。
这一信赖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或者是可实现的期待,如维持合同效力会减弱于合同有效成立的程度。
因此,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2)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订约机会损失。
订约机会损失是指订约当事人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即缔约机会所产生的利益。
因信赖利益的存在而给予人的期待,旨在增进人们信赖利益的确定,使其所追求的预期利益得以实现,以保护人们的信赖利益。
因信赖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则表明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态度,将期待利益等同于实际损失,如实地对合同中存在的预期违约表现出来,将显失的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期待将来的显失公平的预期违约。
从实践看,虽然预期违约的性质和危害结果没有得到相应的确认,但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角度考虑,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因缔约过失而蒙受更大的损失是必然的。
预期违约的损失结果对相对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尽管如此,预期违约可能会给相对人带来“利益”的不确定性,但这种不确定性是必然的。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将不履行合同,而是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实际违约是相对于实际违约而言的,广义的预期违约表现为现实违约,如一方预期违约是因为需要担保而根本不需要贷款,而另一方却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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