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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婚姻继承纠纷律师((吕梁请婚姻继承律师多少钱))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5:37:34 浏览量:29

1. 可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2. (一)养子女 吕梁请婚姻继承律师多少钱,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吕梁请婚姻继承律师多少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房产时需要进行公证,不过房屋如果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是不能办理过户的。 当事人如果去世,继承人是可以继承...

吕梁请婚姻继承律师多少钱,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吕梁请婚姻继承律师多少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房产时需要进行公证,不过房屋如果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是不能办理过户的。

当事人如果去世,继承人是可以继承房产的。

如果没有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会变为遗产,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

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向其继承人支付房屋相应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的继承顺序问题时,房屋继承人是不需要缴纳相关税费的。

二、可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还有养父母和子女。

(一)养子女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子女,须经养父母抚养教育。

收养人收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养子女,应当征得养子女的同意。

收养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养父母抚养的养子女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并要求返还养子女的抚育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养父母去世,或者养父母去世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给付养子女的生活费。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收养关系的形式是怎样的相关内容,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收养人无子女或者收养人有配偶以及双方均无配偶。

收养关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在互为自愿基础上,收养关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收养关系是以夫妻身份关系的成立而成立的,而且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关系的效力就消失了,收养关系就要自然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所以说收养关系要成立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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