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收入4万付多少抚养费202年1月1日前抚养费尚未足够的情况下,离婚女方抚养子女的居多。 但与子女利益相悖,导致子女抚养费给付超过标准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利于子女的教育和生活,明显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带”变更到另一方家中,成为单独弃婴,对方成为单独弃婴,法院应予以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月收入4万付多少抚养费202年1月1日前抚养费尚未足够的情况下,离婚女方抚养子女的居多。
但与子女利益相悖,导致子女抚养费给付超过标准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利于子女的教育和生活,明显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带”变更到另一方家中,成为单独弃婴,对方成为单独弃婴,法院应予以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对于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期限,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
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婚姻的合法性,由于婚姻生活是一个延续性的过程,若以时效限定婚姻无效宣告请求权必然为使一些本应宣告无效的婚姻因错失时效而变为有效,而受到法律保护,这显然与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
因而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且不受时效的限定。
此外,对于婚姻无效的司法处理不适用调解程序,而一律用判决。
且该案由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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