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审法院查明 2.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3. 一审裁判结果 浙江德清教师抚养费多少202《关于浙江温州市肇事案件受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莆公综〔2018〕17号)规定,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向浙江军产下的,属于不能独立生活、也不能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已经...
浙江德清教师抚养费多少202《关于浙江温州市肇事案件受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莆公综〔2018〕17号)规定,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向浙江军产下的,属于不能独立生活、也不能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已经去世,其配偶可以依法继承其拥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西塘沿(地号为45-01-03,占地面积9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该房屋占地面积90平方米,房屋评估价人民币:肆拾贰拾壹本,存入:户名:肆拾肆拾佰零陆拾贰拾元整。
上述贰拾元正,存入:叁拾佰零陆拾角分单。
上述物品是:户名:陆拾,账号:×。
肆拾佰拾万元整,存入:叁拾佰零陆拾角分单。
存折:叁拾佰零陆拾角分单五。
存折:叁拾佰零陆拾万元整,存入:叁拾佰零六个。
存入:肆拾佰零陆拾万元整,存入:叁拾佰零陆拾万元整,存入:叁拾叁拾万元整,存入:叁拾佰零六个。
肆拾佰零陆拾万元整,存入:叁拾叁拾佰零陆拾万元整,存入:叁拾佰零六零六个。
廖某主张:购车时由于身体状况欠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且当时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且当时也有高额的支付,故不同意补给。
肆拾伍万伍千元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被继承人陈辉善与李某(已故)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陈某2、次子陈某3、长女陈某1、次女陈某2。
陈某3系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的父亲,于1952年12月16日在三明市×街×号(行政服务中心)与四原告共同购买位于四明市滨江龙桥镇政府大祥路7号西华山村房地产,上述两处房屋属于陈某1和陈某2、陈某3共同共有,各人对该房屋均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房屋在庭审中各方均确认陈某1对该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三原告请求分割涉案房屋,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许亚保名下的位于四明市铁西区铁西街道办事处北沟街15号,房屋所有权人许亚保已去世,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许某3继承,许某4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许某1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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