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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起算标准是什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23:42:39 浏览量:33

被扶养人生活费起算标准是需要根据被扶养人的具体年龄,以及受诉法院的人均收入水平等来确定的。此时是可以划分为四个档次的,第一个档次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第二个档次是18-60周岁之间的;第三个档次是60-74周岁之间的;第四个档次是75周岁以上的。

  1、被扶养人是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乘以(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2、被扶养人是18-60周岁之间,没有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乘以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3、被扶养人是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乘以[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4、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乘以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和被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父母、子女、夫妻、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全部视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在城镇有收入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使用其进餐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经济损失后给予受害人的补偿,受害人死亡(伤残)前的“收入”是有限的,那么受害人死亡(伤残)后其获得的补偿也不应当超过这个限度,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年度赔偿总额的上限是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在我国的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的处理中,此时是需要及时的确定相关的赔偿项目的,并且不同的人身损害的情况是会涉及到不同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的,同时,如果是想要请求侵权行为人支付赔偿金的,是要及时的收集相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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