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婚前财产离婚怎么分割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般可掌握为结婚已满10年),且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修缮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置的虽为个人专用,但价值...
自己婚前财产离婚怎么分割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般可掌握为结婚已满10年),且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修缮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置的虽为个人专用,但价值较大的首饰、图书资料、汽车、摩托车或一方为进行个体经营而购置的其他生产资料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2、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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