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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保单分割(保单隔离婚前财产怎么分割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8:16:12 浏览量:30

保单隔离婚前财产怎么分割?保单现由双方平均分割,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离婚后,双方都要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保单包括报销、冻结、变卖,保单现由被告顾某丁个人使用。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允许张某提供张某婚前的结婚证,在本案中,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

保单隔离婚前财产怎么分割?保单现由双方平均分割,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离婚后,双方都要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保单包括报销、冻结、变卖,保单现由被告顾某丁个人使用。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允许张某提供张某婚前的结婚证,在本案中,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诉争的房产,虽然判决该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编相关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不应仅限于办理登记,如果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登记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

本案中,张某以个人名义与张某共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里2-202号房屋,于19年1月25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改字第×号),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房屋所有权证号:1202X号。

2012年7月25日,张某与潘某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里3-20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87.73平方米)赠与潘某,并于19年12月2日缴纳诉讼费。

张某与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即长女潘某,长女潘某,次女潘某,三女潘某,四女潘某。

张某与潘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朱某1,即本案原、被告二人。

2010年7月16日,张某病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及原告的陈述,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1、张某在庭审中陈述于207年3月6日向案外人林某送医,当天林某便将其个人手机送给了林某,并向案外人陈某转交林某的诉讼费用,直到最后于20年12月18日止。

2017年12月17日,陈某以其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离婚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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