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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婚前财产如何分割的(解放前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5:41:58 浏览量: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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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以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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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贷并增值的情况下离婚时一般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为房贷价格不同,按揭的利率不同,夫妻共同房贷的利率也有所不同,除了参照利率最高利率外,还有按不低于市价的四倍(含本数)。

若由法院裁判,法院判决离婚,贷款由夫妻一方归还,未归还的贷款为共同债务。

若男方为女方,男方为男方,且男方父母在男方需要偿还贷款时,可以先与女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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