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法罪名 > > 以居住权撬门属于私闯民宅吗

以享有居住权为由撬门的这种行为不能按照私闯民宅处理,因为当事人既然有居住权,就对房子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户主不让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进门的这种行为反而是不合理的,可是,强行撬门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涉嫌故意损坏财物。


  一、以居住权撬门属于私闯民宅吗

  以享有居住权为由撬门的,一般不构成私闯民宅,享有居住权,即意味着对房子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不过,居住权人不是产权人,撬门的行为涉嫌故意损坏财物,故意损坏财物也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居住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设立居住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房屋的归还。除因房屋标的物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归还房屋的义务,如果居住权是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的,则其继承人有归还房屋的义务。

  (二)附属设施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了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同时,也可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结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享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要恢复房屋的原状。

  (三)费用的偿还。居住权存续期间,对于房屋的特殊修缮费用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当房屋须进行特殊修缮时,居住权人可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房屋所有人未进行修缮,而该修缮又确有必要的,居住权人可自行修缮,居住权消灭时,房屋所有人应偿还居住权人支付的修缮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对房子本身就享有居住权,可以正常的居住在这套房子中,户主不让进门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是不能用撬门这种违法方式处理,如果发生矛盾以后选择撬门处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是有可能会被拘留的。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