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王某1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判决书 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1于2020年...
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1于2020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21年1月1日生育一子。
双方感情一直不错,但在生活中因个人生活习惯、工作原因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和矛盾。
本院认为,李某与王某1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双方应依法离婚。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1之间存在感情不合,双方感情已无法挽回,且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与本案有关,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李某与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郸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王某1均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应予受理,并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可以进行补充判决,但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程度较轻,因此维持原判决第一项,改变第二项。
同时,本院认为,王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为中心,忽视对李某的关心,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个人生活习惯等问题与王某1产生矛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原判决第一项:李某与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郸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改变原判决第二项:王某1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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