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共有财产没有分割怎么离婚 2. 一审法院查明 夫妻共有财产没有分割怎么离婚 【案情】原告李某,女,05,05,0岁,汉族。 李某,女,195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系李某丈夫。 系李某的妻子。 209年1月,李某与丈夫生育一女李...
【案情】原告李某,女,05,05,0岁,汉族。
李某,女,195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系李某丈夫。
系李某的妻子。
209年1月,李某与丈夫生育一女李某甲。
20年6月5日李某去世,7月9日,李某去世。
201年1月2日,李某与梁某登记结婚,婚后李某户口未迁出。
209年2月8日,李某与临沭县人民政府向李某申请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同意,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可以分得宅基地房屋,但因宅基地较市场原因,李某只能分得村委会10平方米的宅基地。
209年9月,李某在宅基地上新建二层楼房一栋,209年该房一直出租给李某2、李某3,并于2010年4月收回后,李某3也从未参与分得使用该平房。
在2010年李某2乙欲搬回房子的,房子上已经很少两个户,无法划分。
2010年4月,李某3与其弟李某还在协议中约定李某2分得的拆迁款20536元,该笔款项应当由李某1、李某2依法继承。
李某3不知道分给哪个儿子,恰逢政府知道,2013年6月21日李某4诉至法院,要求:1、李某3分得195,516.84元,李某3分得434,681.32元。
2、李某2分得21,167.74元。
李某3虽未到庭,但在2018年9月14日接受本院询问时称,要求继承紫瑞园601房屋中林继红所占的1%份额。
李某4、李某5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4与前妻尹某共生育一女李某1,李某4为二人女,李某5、李某3系李某4女儿。
尹某1系李某4与前夫李某5之子,李某4与李某5婚后生育一女李某1。
李某4于209年9月2日死亡,李某5与尹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未生育子女。
李某4与尹某1系夫妻关系,李某1系二人之子。
李某4与尹某1系夫妻关系,李某3于2010年5月15日死亡。
诉争房屋系李某5与尹某1夫妻共同财产,李某6于2017年1月14日死亡。
诉争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韵园1-8-301号房屋登记在李某5名下。
诉讼中,李某1、李某2、李某3均主张李某4支付了房屋出售款,由李某4支付了房屋售款,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均同意李某5支付该房屋款项,因此对房屋的分割不能按原被告的份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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