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渑池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判令被告李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被告李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
原告何某1,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告李某1,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原告何某1与被告李某1于2022年2月20日经本院依法判决离婚。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被确认无效,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对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现作如下判决: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被确认无效,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1与被告李某1于2022年2月20日经本院依法判决离婚。
双方离婚后,原告与被告仍存在财产分割争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经本院依法判决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5万元,现该5万元已经由被告李某1支付,本院依法予以撤销,但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上。
原告何某1上诉于渑池县人民法院,本院依法受理并主持了本案的上诉。
原告何某1上诉称,原判决认定其应赔偿被告10万元经济损失有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被告李某1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支持原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撤销本院於2023年2月20日作出的[2023]渑0101执字第154号民事判决。
被告李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被确认无效,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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