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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0:41:25 浏览量:41

如果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就会按犯罪情形大小来确定刑事责任,有涉及一般犯罪情节的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数量巨大或严重情节的,那么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的罚金。


  一、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是:涉及一般犯罪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哪些情形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刑法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是扰乱了我国的信用卡管理的秩序,也会让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只要实施此行为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轻者处三年以下,重者是可以按十年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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