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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管某某与周某1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某担任法官,助理审判员陈某某参加审理。
本案经审理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抚养子女、扶养费用、探望子女等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经审理认定,管某某与周某1抚养子女问题、探望子女问题均存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本案中,周某1应继续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管某某应继续履行其对子女的探视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周某1应继续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而管某某则应协助周某1履行其抚养和教育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周某1应继续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管某某应继续履行其对子女的探视义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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