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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什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7:35:34 浏览量:34

重大的医疗过失行为主要有三种,除这三种之外,其他行为都不属于重大的医疗过失行为,由于医疗活动导致患者死,或者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不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什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

  1、患者死亡;

  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3、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事故责任的鉴定程序有什么?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三)、法院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对于重大的医疗过失行为,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的程序分别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法院要求鉴定。在医疗诉讼纠纷过程中,医疗机构和患者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主法官可以根据案情自己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事故过失报告后,应当交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委员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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