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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要求赔偿合理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3:12:43 浏览量:46

不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要求赔偿是不合理的。医患之间如果有不能调解的纠纷或者就赔偿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必须要经过医疗事故的鉴定获得相应的报告之后才能要求赔偿。


  一、不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要求赔偿合理吗?

  不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要求赔偿不合理。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医疗机构必须要严格执行。

  二、医疗过错认定的要求是什么?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三、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是什么?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只要要求赔偿就是需要有相关的合法的依据的,如果没有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就是不能向对方要求赔偿的,这是没有依据也是不合常规的做法,因此必须要进行严格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以此为依据对双方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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