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谭某1与徐某离婚纠纷涿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审判长: 4. 审判员: 5. 日期:2021年1月10日 判决书 谭某1与徐某离婚纠纷涿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原告谭某1,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徐某,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谭某1与被告徐某于2019年1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决定于2019年1月3日离婚。
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现就离婚协议的执行问题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将原告谭某1所有的位于涿州市区x街x号的房屋及屋内设施归还给原告谭某1;
二、被告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某1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利息;
三、如被告徐某未履行上述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谭某1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谭某1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审理,并于2021年1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将原告谭某1所有的位于涿州市区x街x号的房屋及屋内设施归还给原告谭某1;
二、被告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某1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利息;
三、如被告徐某未履行上述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谭某1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1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决定于2019年1月3日离婚。
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现就离婚协议的执行问题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将原告谭某1所有的位于涿州市区x街x号的房屋及屋内设施归还给原告谭某1;
二、被告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某1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利息;
三、如被告徐某未履行上述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谭某1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为双方共同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离婚起诉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未发现由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双方没有就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也没有向法院出具离婚起诉状,说明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因此,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将原告谭某1所有的位于涿州市区x街x号的房屋及屋内设施归还给原告谭某1,并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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