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过户跟抵债顺序没有任何关系,债务清偿顺序是按照约定的债务清偿期限为准的,离婚并不代表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双方提前还债。《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只需要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即可,办理房产过户不代表一定要先还钱。
一、房产离婚过户抵债顺序是怎样的? 离婚房产过户和债务清偿无关,债务清偿期届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还债,债务人离婚,一般不能要求债务人提前还债。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夫妻离婚共有房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夫妻离婚房产过户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 (二)离婚证及复印件; (三)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四)房产证; (五)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离婚哪些债务是共同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离婚时现有的财产已经不够清偿债务,夫妻双方名下的一些其他财产,像是房产、机动车等都可以变卖用于清偿债务,可是,若离婚时还没有到约定的债务清偿期,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双方把房子卖掉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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