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放弃探望权有法律效应吗离婚放弃探望权有法律效应。 在探望权的行使中,不论是父母一手抚养子女,还是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只要探望一方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离婚后一方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应及时制止,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协议离婚放弃探望权有法律效应吗离婚放弃探望权有法律效应。
在探望权的行使中,不论是父母一手抚养子女,还是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只要探望一方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离婚后一方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应及时制止,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什么规定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的探视权。
夫妻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
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是法定权。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
“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
由国家权力予以调整便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探望权的规定。
该法律条文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权利的恢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
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
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3、探视权是受限制的权利。
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
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
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
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
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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