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诉讼时效怎么算 房屋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资产,其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时效性。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下列权利不得行使时...
房屋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资产,其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时效性。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下列权利不得行使时效性的限制:(一)人身权;
(二)继承权、遗产继承权;
(三)请求赔偿的权。
因此,对于房屋的使用权,也应当受到时效的限制。
根据《民法通则》第141条的规定,下列时效中断:(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二)因合理期间内重复请求损害的;
(三)请求人因正当理由不能获得利益的。
对于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由于本身具有时效性,因此时效中断的情形较少。
在房屋使用权的时效期间内,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时效可以中断。
因合理期间内重复请求损害的,也可以中断。
请求人因正当理由不能获得利益的,也可以中断。
如果中断后,请求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但不能超过中断后的时效期间。
总之,对于房屋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时效可以中断。
如果因合理期间内重复请求损害的,或者请求人因正当理由不能获得利益的,也可以中断。
如果中断后,请求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但不能超过中断后的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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