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诉讼时效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决定了一个民事行为的有效期限。 如果民事行为超过了时效,即使当事人一方一直持有请求权,另一方也有权拒绝履行义务,并且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民法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如何确定的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民法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默认放弃请求权的日期。 ...
民法诉讼时效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决定了一个民事行为的有效期限。
如果民事行为超过了时效,即使当事人一方一直持有请求权,另一方也有权拒绝履行义务,并且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民法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如何确定的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民法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默认放弃请求权的日期。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受时效限制。
因此,对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民事行为,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
那么,民法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民法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但是,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期间,不停止时效的计算。
因此,如果民事行为发生了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情况,时效的计算也随之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那么,在实际应用中,如何把握民法诉讼时效呢?
首先,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民事行为的有效期限,并在有效期限范围内行使请求权。
其次,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默认放弃请求权,或者民事行为发生了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超过时效。
最后,如果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未采取相应措施,视为放弃请求权,时效将重新起算。
民法诉讼时效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决定了一个民事行为的有效期限。
如果当事人一方在时效期间内行使了请求权,另一方却拒绝履行义务,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当密切关注民事行为的有效期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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