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万某1与万某2、万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万某1诉(2017)皖01民初4061号 5. 案件类型: 6. 民事 ...
【文书来源】
原告万某1与被告万某2、万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东南、被告万某3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继承万菊仙遗产(位于湛江市×区海滨大道北×房),由原告继承,被告补偿原告1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母亲于208年8月9日去世,父亲于2017年12月28日去世,201年10月27日,原、被告母亲唐兰秀于2017年12月28日去世,生前与被继承人黄德炎共同购买位于湛江市×区海滨大道北×房(产权证号为:粤(2017)非[2017]第×号,面积148.54平方米)。
201年,原、被告父母俩多次为唐兰英、唐兰英的三女儿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9年3月19日,唐兰英、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黄德炎、唐某5、唐某6、黄德炎、宋某3共同协商将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唐兰英名下,被告唐某1主张该房屋按父母遗愿和身份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被告唐某2认为其主张系争房屋系其父母的遗产,且被告唐某3、唐某4、黄德炎、唐某5、黄德炎、唐某3、唐某4、唐某5、唐某6、黄德炎、唐某7、黄德炎、唐某8应将应继承的份额转交给原告李某和宋某1,原告李某和宋某2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四原告主张其享有继承份额,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唐兰英、唐金林、包丽萍分别于206年9月10日、206年1月17日死亡;
二、原告李某和被告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包丽萍分别于207年12月24日、2016年1月28日过世,生前未立遗嘱。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