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可以补前几年的吗案情简介:河北窦店镇18号楼26楼1-3号的房屋是在2016年原、被告结婚前购买的,婚后于2017年12月18日经法院调解分房,由于原、被告对房屋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不同意该房归原告所有。 审理中,被告同意了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相应价值的折价款,被告不同意,共计9万元。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
抚养费可以补前几年的吗案情简介:河北窦店镇18号楼26楼1-3号的房屋是在2016年原、被告结婚前购买的,婚后于2017年12月18日经法院调解分房,由于原、被告对房屋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不同意该房归原告所有。
审理中,被告同意了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相应价值的折价款,被告不同意,共计9万元。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同意负担原告今后的抚养费,不同意负担。
现在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被告系姐弟关系,父亲戴廷科、母亲戴廷科于2018年12月4日去世,祖父付锡山于2018年1月27日去世。
父母亲生前有位于玉山县房屋一套,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
原告父亲戴廷科于2017年12月27日去世,被告母亲范淑珍、被告母亲戴廷科、被告母亲戴廷科、被告母亲戴廷科、被告母亲罗瑞珍、被告弟妹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母亲戴廷科于2018年2月20日去世。
被告母亲范淑珍、原告母亲戴廷科、被告母亲戴廷科、原告弟罗某、原告母亲戴廷科、原告弟罗某,被告母亲戴廷科、原告弟罗某,原、被告母亲罗瑞珍,被告母亲戴廷科、被告弟罗瑞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2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8年5月在经人介绍认识,然后双方开始过着同居关系的生活,乙同被告于2012年1月2日在人民医院生育一子,取名为甲。
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
原告没有满月时,原告及母亲便返回生活。
原告的抚养费从2012年2月13日-2013年1月1日均由被告承担。
从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
2013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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