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认为 2. 裁判结果 抚养费变更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抚养费1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7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之父张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一般,2016年上半年,原、被告开始闹矛盾...
抚养费变更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抚养费1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7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之父张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一般,2016年上半年,原、被告开始闹矛盾,被告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7年5月19日原、被告与母亲罗创、张爱铭结婚谈婚论嫁,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2016年3月19日将张某甲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7年7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持、照顾家庭,对家庭负有较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矛盾是分开的,原、被告应当共同努力去关心对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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