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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叶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叶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孩刘某乙(现在连说话、睡觉、说话)。
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刘某丙。
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被告为了家庭稳定和睦,于209年4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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