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舒某与肖某1离婚纠纷固始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固始县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豫1525民初175号 ...
【文书来源】
原告舒某与被告肖某1离婚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6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舒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见朋友后,于×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
×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
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
自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
2013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