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放弃继承权在国外能办理吗 2. 关于遗产继承分割 3. 如何确定分割遗产的原则 4. 法律依据: 5.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6.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关于遗产分割的规定,我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互助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亲属关系即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因此,从继承开始时起,配偶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配偶无关,离婚时,任何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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