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吞遗产的继承人,法院可否判决其少分遗产?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遗产...
对于侵吞遗产的继承人,法院可否判决其少分遗产?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遗产与赠与的界限,关键是要认定不同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主观上的状态。
如果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主观上并不是以欺诈的手段欺骗手段,或者纯粹是为了某种目的,则不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而是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据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的精神,认定遗嘱无效,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遗嘱形式有以下几种:1、自书遗嘱。
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2、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强的,因为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3、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有处置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由其配偶或子女签署,或由其父母或其他亲属签署,以明确表示接受。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自己制作的遗嘱。
录音遗嘱见证人必须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且必须是遗嘱人指定的人。
录音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两个以上的条件。
条件之一为:
(1)立遗嘱的目的,即遗嘱人表达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2)录音遗嘱是立遗嘱人对其遗产所做的必要的处分。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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