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母亲放弃了继承还有继承权吗? 这个不是,如果母亲放弃了继承,那就是剥夺了。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
如果母亲放弃了继承还有继承权吗?
这个不是,如果母亲放弃了继承,那就是剥夺了。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法所说的配偶,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法律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基于收养关系而成立的拟制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基于收养关系而成立的拟制血亲关系,它是一项社会义务,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内容的社会义务。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基于收养关系而成立的拟制血亲关系,是一种基于血亲关系而成立的拟制血亲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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