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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一般保证((民法典一般保证责任如何约定))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5:33:23 浏览量:33

1. 一般保证责任如何约定 2.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3. 词条目录:一般担保合同 4. 什么是连带责任担保合同 5. 一般担保合同范本 6. 最新担保合同范本 ...

民法典一般保证责任如何约定?小编在下文为你解答。

一般保证是《民法典》的一个特别规定,是《民法典》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一般保证责任如何约定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 适用对象不同。

一般保证适用于主债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当事人既可以适用于合同之外的债权,也可以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

  1. 保证合同是独立的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既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在主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人。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当事人既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在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人。

  1.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对方承担保证责任。

  1. 二者的认定标准不同。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债权人的要求与主债务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债务,因此其与一般保证的基本要素是一致的。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的要求与主债务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债务,故其要求的是连带责任人向债权人承担还款义务的请求。

  1. 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新债的担保,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时可以作为追偿债的一种追偿措施。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对债务人的追偿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向其追偿,所以,连带责任保证人必须是与债务人有连续签订的合同,而不是其他单独的合同。

由于保证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债权人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其就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说,其与主债务人承担的责任可以界定。

而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债权人如果在主合同纠纷发生后,只要求主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即使主债务人不履行,也没有义务根据主债务人的行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追偿,因此,债务人不能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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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担保另一方当事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债务时,为保障将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而签订的一种债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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