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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二手房买卖能否要求继续履行房产((民法典中二手房买卖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21:04:09 浏览量:20

1. 民法典中二手房买卖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2. 法律依据: 3.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怎么办理 民法典中二手房买卖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二手房买卖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是一定不能出现如下情形,违约金也是能要求继续履行的。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

民法典中二手房买卖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二手房买卖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是一定不能出现如下情形,违约金也是能要求继续履行的。

  1.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约定的办理预告登记的期限届满后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2. 买受人对房屋没有产权或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

  3. 购房者认为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即使房屋所有权人知道买卖合同无效,因房屋已经交付,也不可能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4. 即使在一房二卖中,因为出卖人不具有处分房屋的权利,而导致所有权人的权益有受损害的危险,因此,也不宜以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作为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5.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8条第2款、第9条第1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在通知的期限内未作答复是否同意解除合同,应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1.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应视为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 出现上述情形,购房人可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退房。

  3. 购房人对房屋质量不满意或逾期交房达到入住条件后,却迟延交房,这种买受人认为,开发商不应承担责任,而不是解除合同。

  4. 遇到不可抗力情形,应要求开发商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10、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退房,这是开发商的过错,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商品房预售条件中,除具备下列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开发商与拟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它条件。

  2. 购房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借款人同意办理贷款申请,并同意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由贷款银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同时告知贷款银行,银行将贷款直接转给购房者,而不需要购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怎么办理

  1. 首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的程序:

(1)买卖双方在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时,应首先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买方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 买方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时提交);代理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3. 买卖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 申请人家庭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名称预先规划图;

  5. 预购商品房(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6. 预售商品房(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

  7. 拟订商品房预售方案;

  8. 申请者名下无房;

  9. 夫妻双方均无房;

  10. 所购商品房已竣工验收合格,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简称,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开发、经营的,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商会同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开发建设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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