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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保全的车辆怎么处理呢((民法典中保全的车辆怎么处理))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4:28:39 浏览量:15

1. 民法典中保全的车辆怎么处理 2. 相关法律依据 3. 财产保全的范围 4. (1)查封、扣押:包括: 5. (3)查封、扣押、冻结: 民法典中保全的车辆怎么处理,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民法典中保全的车辆怎么处理,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民法典中保全的车辆怎么处理

民法典中的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判决生效后,或生效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一项诉讼行为,保全的对象,就是原告的权益,例如车辆,被扣押的车辆等。

诉讼保全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如杀人、被拐卖的妇女、被骗的儿童、残疾人等。

具体采取哪一种诉讼保全措施,要看具体情况。

二、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诉讼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

  1. 查封、扣押、冻结:

(1)查封、扣押:包括:

(2)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3)查封、扣押、冻结:

(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行为。

  1. 查封、扣押: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用品,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合法性进行查封。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3)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程序开始后,为保证将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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