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中只有居住权的房子能否继承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把居住权中的居住权适用于以下情形: 民法典中只有居住权的房子能否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该法还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该条所说的父母为双方结婚创造了物质基础,并因此才产生与该条规定不相容的亲子关系,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父母在结婚前已经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婚姻法第10条、第19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情形。
因此,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是给予适当的。
当然,有的地方法院认为,在夫妻离婚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仍与生母共同生活,并承担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生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抚养和教育子女的,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在协商不成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子女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而父或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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