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2. 法定的不予执行 3. 查封、扣押、冻结 4. 如何申请 民法典中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如何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查封、扣押、...
民法典中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如何执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实践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种类较多,但是对于被执行人的收入也有差别,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且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查封、扣押、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船等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船等财产,应当先通知有关财产权证实。
有关财产权证实的事项应当记载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生效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和执行标的,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财产权证实和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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