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 2.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民法典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民法典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
民法典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民法典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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