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2.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民法典中子女抚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一、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
民法典中子女抚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尚在校就读的。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尚在校就读的。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收养关系是经父母收养人双方同意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一旦确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等同于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互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等同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完全等同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完全等同于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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