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已离婚如何更改探视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
民法典中已离婚如何更改探视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可以认定为与子女的生活、教育有差异,应当给予适当的增加,法院会判决确定的总的总的原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对于那些生活困难或缺乏生育能力的父母,法律给予绝对优先保护,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上也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只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尊重当事人意愿,采取适当的方式处理,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上文中详细为大家介绍了离婚子女抚养权怎么判给谁,根据不同的情况,会对离婚子女抚养权做出不同的规定,如果有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当然,为了让孩子更好的健康成长,父母也是有权利对离婚子女抚养权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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