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中怎么界定赌博债务 2. 民法典对赌债务的规定 3. 赌博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民法典中怎么界定赌博债务 一、民法典对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赌博债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赌博债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四条【赌博罪;组织参与赌博】举办赌博,参与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以营利为目的”?
通常指以营利为目的,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
怎样才算“以营利为目的”?
中国刑法理论界对此争议很大。
有人认为,生活中常见的“以营利为目的”应理解为赌博,因为生活中存在着赌博的情况,很容易出现“聚众赌博”的情况;有的人认为生活中隐秘的“聚众赌博”,就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这种主观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其性质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此外,赌博罪中规定,赌博罪中未作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而以赌博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这也是赌博罪与赌博罪在主观上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采取借口,虚构赌博的条件,“为赌博的人打白钱”。
构成本罪的关键是“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具有为赌博的目的,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一般都具有谋取钱财的目的。
但也有些人本身不具有牟利目的,除了娱乐活动之外,也不从事赌博,而是“聚众赌博”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获取钱财,但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不构成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以此来获取钱财,是一种赌博行为。
构成赌博行为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赌博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赌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赌博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从中牟利的目的。
由于赌博类犯罪与民事纠纷不同,因此其行为人主观上也会对输赢情况有一定的认识,此时也是可以构成赌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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