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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房屋不动产转移过户的规定((民法典不动产如何转让))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0:46:43 浏览量:17

民法典不动产如何转让,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第一,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也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两种,一是登记,即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不动产转移事实以及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真实权利状态,并依法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是登记,即对登记的请...

民法典不动产如何转让,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第一,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也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两种,一是登记,即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不动产转移事实以及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真实权利状态,并依法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是登记,即对登记的请求和事实、理由等进行审查。

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予以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的登记证明。

由此可见,房地产交易的内容必须是房地产权利人对其交易的标的具有的处分权。

房地产交易是房地产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

登记机关对商品房的产权变动情况作了全面的审查,并可进一步审查所变动的内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

登记机关将商品房权利人的有关情况予以登记,并在登记证明上予以注明。

最后,为了避免纠纷,在登记的同时也可以另行办理抵押权登记。

但是,该项规定一般仅限于以下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这种情形下,买受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购买人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而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果订立合同是为了使合同形式的具备法律效力,那么以交付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在合同没有订立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生效要件。

(3)一般情况下,未办理物权登记的预售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尚未取得的债权。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即预售合同中的债权已办理登记,如果未办理登记,是对合同的效力的抗辩,其必须是在登记前的合同效力发生效力发生后才能生效。

即使双方已办理了登记,但未办理登记,合同尚未生效。

如果此时合同尚未生效,购房者可将未登记的合同依法要求解除合同。

(4)买卖合同中的备案是对合同内容的效力的确认,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合同的生效要件是真实的,则合同的效力只是产生之后合同的生效,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同生效是在双方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因素,则合同的生效不会导致合同的效力,应认定为无效。

(5)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合同的意愿,合同应属无效,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协议,或者是恶意串通,订立的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可撤销的。

  1. 对于产权登记有争议,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关部门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确认,进而获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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