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中执行异议中可以追加权利人吗 2.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法律文书”,是指下列文书: 3.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民法典中执行异议中可以追加权利人吗 可以。 关于法定代理人和申请权的问题,执行法院在《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
可以。
关于法定代理人和申请权的问题,执行法院在《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异议审查或者异议复议期间,以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被执行人已经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为执行当事人。
第三十条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对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变更或者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追加被执行人:
(一)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诉讼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律师的。
(一)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判决书(裁定书);
(四)驳回诉讼请求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
(五)的身份证明;
(六)证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明;
(七)有关案件受理、立案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本案有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职权,各人民法院相互配合、互相配合,这就意味着保证人的会见通信权,保证人的会见通信权,并不是必须要经过批准才能会见的。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犯罪的主要事实,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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