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四条 2. 第五条 3. 第六条 民法典中按揭房产能否重复抵押,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民法典按揭房产能否重复抵押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对确定某项财产的占有和将来有收益的债权。 抵押权是对债权的处分,因此...
民法典中按揭房产能否重复抵押,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民法典按揭房产能否重复抵押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对确定某项财产的占有和将来有收益的债权。
抵押权是对债权的处分,因此,抵押权对其设定是有条件限制的。
一般情况下,抵押财产设定担保是为了促进财产流转,避免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我国法律规定,抵押财产的权属和价值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本条未对设定抵押的不动产或动产设定抵押的,不得进行重复抵押。
所谓重复抵押,是指当事人对同一财产的设定或消灭。
其法律效力应受法律约束,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债权债务人均可申请登记。”
由此可见,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已经处分抵押的财产,并且其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条对此未作规定。
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债权债务不适用抵押的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山,也不属于集体所有;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城乡结合的农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民委员会等不适用本条规定。
本条第二款所称的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抵押权,以不动产作为标的物的所有权。
抵押权可以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可以是占有、使用权、收益权。
本条第二款所称的“乡(镇)、村”,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批准,领取《乡村建设用地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用地许可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市辖区内的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
依法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
村庄、集镇、乡(镇)村建设用地可以实行统一规划,并且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村庄、集镇、乡(镇)村庄、集镇管理。
农村民建设住宅建设必须坚持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民建住宅用地必须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减少占农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鼓励农村民建住宅。
农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采取分户建房或现有宅基地,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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