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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司法解释((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值得注意))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5:18:57 浏览量:28

1. 《民法典》条文 2.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值得注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经...

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值得注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经为最高法院颁布施行,现将为您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先后于2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婚姻家庭的平稳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增进夫妻感情。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利益最佳利益角度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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