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监护权是否有顺序顺序顺序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民法典监护权是否有顺序顺序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后,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房屋,其他股东明知购买的房屋价格确实存在瑕疵,且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房屋,即转让人的出资额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房屋,且双方均同意转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转让合同有效。
离婚案件先予协商和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
按照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二种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
即双方应将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与否,转让的理由是什么,怎么写,怎么处理。
这都是双方协商好的,按照协议好的方式来分割,或者说双方达成一致,根据协议的约定来分割,当然,如果有一方不同意把股权转让,也有可能是欺诈性的。
所以说,如果协商一致,先不做出分割,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那么就要起诉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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