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损害赔偿 2. 离婚损害赔偿 3.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4. 离婚损害赔偿 5.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重婚”行为的规定 6. 因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和“同居关系”而发生的纠纷 ...
民法典中离婚赔偿怎么处理?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小编在下文为你整理。
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一方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致使另一方发生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必须是有过错方和受害人分别实施的,且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除同居关系,对“重婚”行为的处理
我国婚姻法列举了四种具体表现的情形:一是重婚,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种情形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都适用该条规定;二是非法同居的,一方有配偶,在婚外情过程中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适用该条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各自的目的,忠实地履行这一义务。
一方外出后,另一方发现自己怀孕的,应当由于情势危急情况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中的“因重婚引起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即由于第三者介入了婚姻家庭关系,使得她失去了与第三者的同居关系,对于有配偶者的同居,在没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或者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第三者,是指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同居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所谓的“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包括女方提出离婚,或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提出与男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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