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情况下只能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 2. 什么情况下只能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中法定监护人一般指哪些人? 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
民法典中法定监护人一般指哪些人?
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选定监护人。
同时,《意见》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与未成年人建立监护人共同关系的,如果未成年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监护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
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成长经历、对学生的责任意识都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为了使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工作更加规范化,根据《意见》第19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即监护职责即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有监护人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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