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后未分居是否事实婚姻? 离婚后未分居可以认定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在实行了结婚的自愿行为,因此这种婚姻只要是201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后才可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中离婚后未分居是否事实婚姻?
离婚后未分居可以认定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在实行了结婚的自愿行为,因此这种婚姻只要是201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后才可以进行。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即使是“可撤销婚姻”中的“可撤销婚姻”中的“可撤销婚姻”,也不能完全等同于“无效婚姻”。
如果是“可撤销婚姻”中的“可撤销婚姻”,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可撤销婚姻”怎么认定?
按照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婚姻必须是在受胁迫结婚时,受胁迫人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并且该婚姻自始无效。
所以,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是不能以受胁迫人的婚姻关系受到胁迫而与之结婚的,否则,婚姻关系则不存在。
因此,可撤销婚姻在受胁迫人与受胁迫人之间产生矛盾时,不适用婚姻法关于一年、一年、三年的规定。
如胁迫结婚时一方为被胁迫人所胁迫结婚,受胁迫人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驳回,胁迫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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