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3.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中遗产房继承产权过户后能否再分? 我国法律规定,继...
民法典中遗产房继承产权过户后能否再分?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权人如果能够证明其法定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者其继承权受到侵害,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是,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一百零八十八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明确表明属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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